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的所有權,有時也同時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權利或者其他權益。但這種對人身權利的侵犯是使用威脅、要挾手段的結果。 侵犯的對象可以是各種具有經濟價值的財物或者是能給行為人帶來一定利益的物品,包括動產、不動產,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或者是將能給行為人帶來一定利益,或者是可以兌現的各種票證、單據,如提單、債券等。 2.客觀方面表現為對被害人實施威脅或者要挾,迫使其當場或者限期交出較大數額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實施敲詐勒索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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